安达教练特别提示:健身的时候请注意安全。
法院: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案件:消费纠纷
许小姐年轻有为,是我市某经贸公司的经理。 2007年10月,许小姐在西安路附近某健身会所办了张会员卡,从此经常到该健身会所健身。不过,最近,许小姐却与这家健身会所打起了官司。
庭审中,许小姐诉称,今年1月5日,她在该健身会所内健身。练了会儿瑜伽后,她在一台跑步机上慢跑起来。忽然,一阵打群架的声音从她身后三四米远的地方传来,她连忙回头张望,不承想,因为分了神,她被跑步机带倒,狠狠地摔在了跑步机的金属部件上。
之后,许小姐前往医院就医,经诊断,其右臂脱臼,肘部骨折,不得不入院治疗。后许小姐向健身会所提出索赔要求,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,最终,许小姐选择了诉讼。
许小姐认为,健身会所有义务提供安全的健身环境,其未能尽到此项义务,就应对她所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,故要求健身会所赔付医药费13000余元,并根据司法鉴定支付残疾赔偿金。
该健身会所则辩称,许小姐受伤是因为在没有关闭跑步机的情况下,踩到跑步机边缘,才摔倒受伤的,属于器械操作不当,会所方面没有过错,而且当天也不存在有人打架的事,故不同意许小姐的诉讼请求。
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为审理此案,向健身会所调取了当天的录像。根据录像显示,许小姐受伤时,健身会所内确有事件发生,许小姐以及诸多在场健身人员正是因此才回头去看的,但录像无法显示该事件是否是打架。
不过,根据录像可以确定的是,该事件发生地距离许小姐有一定距离,该距离的存在,使得该事件的发生不必然直接对许小姐的人身安全构成急迫的威胁,因此也不必然导致其因为惊吓,本能反应而忘记操作,以致从跑步机上摔倒。因此,许小姐受伤,显然系器械操作不当所致,故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。
8月6日,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驳回许小姐的诉讼请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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